國有參股公司公務人員貪污40余萬獲刑
因侵吞公司款項40余萬元,8月中旬,山東省滕州市泰豐農(nóng)業(yè)技術(shù)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泰豐公司)原出納員黃友亮,被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45萬元。
黃友亮貪污案發(fā)生后,在當?shù)匾饛娏曳错?這是因為他的身份特殊。
“黃友亮是國有參股公司從事公務人員,這一特殊身份決定了他觸犯的罪名是貪污罪,而不是職務侵占罪?!?月19日,山東省滕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承柱對記者說,黃友亮案是滕州市檢察院辦理的首例國家出資企業(yè)從事公務人員貪污案。
是職務侵占,還是貪污?在閱完公安機關以涉嫌職務侵占罪移送審查起訴的黃友亮案卷宗后,滕州市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徐慶偉腦海冒出了一個問號。
案卷材料顯示,2009年7月至9月,黃友亮利用工作便利,直接將泰豐公司資金20余萬元用于還貸款。2009年10月下旬,他再次提取泰豐公司賬面余額20余萬元后倉皇出逃。案情看似簡單明了,但徐慶偉在認真閱完案卷并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溝通后,發(fā)現(xiàn)泰豐公司為國有事業(yè)單位滕州市供銷合作總社出資參股的企業(yè),黃友亮是滕州市供銷合作總社的干部,在泰豐公司擔任出納是供銷總社統(tǒng)一調(diào)整安排的工作,在企業(yè)中從事的是公務。
徐慶偉仔細查閱了2010年11月26日蕞高人民法院、蕞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yè)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對國家出資企業(yè)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進行了明確:“經(jīng)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gòu)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據(jù)此,徐慶偉認為,起訴意見書認定黃友亮的行為性質(zhì)是職務侵占定性不準,應認定為貪污。滕州市檢察院檢委會經(jīng)研究認可了徐慶偉的審查意見,建議公安機關將此案移送檢察院反貪局補充偵查。
“我早已和供銷總社脫離關系,而且我工作一貫表現(xiàn)良好,由于債務纏身才不得已將公司資金進行使用,均用于還債?!卑讣扑蜋z察院反貪局后,黃友亮一再聲稱自己僅僅是挪用資金。
辦案檢察官迅速趕到滕州市供銷總社和泰豐公司進行調(diào)查,查實黃友亮中專畢業(yè)后考入滕州市供銷總社,為供銷總社統(tǒng)一管理的人員,并進一步證實了泰豐公司是滕州市供銷總社參股的企業(yè)。在掌握足夠的證據(jù)后,反貪部門將此案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然而,由于滕州市供銷總社多年來只對公司副總經(jīng)理以上職務的領導人員印發(fā)任命文件,對于黃友亮的任命沒有書面文件。當此案開庭審理時,黃友亮及辯護律師緊緊抓住這一點,聲稱“本人并非國家工作人員”。
作為公訴人,徐慶偉出具了相關證據(jù),有理有據(jù)地說:“我們綜合各方的證明和滕州市供銷總社的一貫做法,即一般工作人員統(tǒng)一安排,不出任命文件,從而認定黃友亮屬國家工作人員;另一方面,黃友亮是被滕州市供銷總社派遣到參股公司從事財務工作的人員,應當是從事公務行為,他完全是在知道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作案的,且作案后出逃,存在貪污的故意?!?
蕞終,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以貪污罪判處黃友亮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45萬元。
“我一直研究彩票,想著一旦中獎就可以把公家的錢還上?!蓖徶?黃友亮稱拿公司的錢購買彩票是為了中獎后償還債務。
1993年,剛剛從供銷學校畢業(yè)的黃友亮工作積極主動,與同事和睦相處。而正是“朋友義氣”讓黃友亮開始了無盡的噩夢。朋友貸款找他擔保,他從沒二話。在其中的兩筆擔保中,由于借款人逃跑,黃友亮被法院判處承擔連帶責任,他借高利貸償還了這筆債務。此后,他開始借后面的高利貸還前面的高利貸,欠債越來越多。
一次偶然的機會,他聽說一種“3D彩票”常常有人中大獎,中小獎的更是不計其數(shù)?!叭思夷苤写螵?我為什么不能試一試自己的手氣?”出于債臺高筑的無奈,抱著試試運氣的心理,黃友亮開始經(jīng)常出入彩票######站。
“慢慢地,我就上癮了,今天投100元沒有中,我明天就投200元,后來我一次投幾千元,老想著下次能中?!睆拇?黃友亮一步步地被彩票牽著鼻子走,前后花費了八九萬元。沒錢怎么辦?他就繼續(xù)借高利貸。
2008年初春,由滕州市供銷總社統(tǒng)一安排,他被派到由該社參股的泰豐公司任出納??粗M進出出的賬目,想到一夜暴富的彩票夢,黃友亮心動了,他開始私自支取公司的錢。建議在案件宣判后發(fā)出
黃友亮貪污案宣判后,滕州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并沒有松懈。就在前不久,該院針對在辦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向發(fā)案單位發(fā)出了一份檢察建議書。除了加強對干部職工的法律知識教育外,該院還建議發(fā)案單位加強管理,尤其是對派出工作人員的管理,完善規(guī)章制度,健全監(jiān)督機制。
“辦理一起案件,發(fā)送一份建議,規(guī)范一個部門,這是我院多年來的一貫做法。”李承柱告訴記者說。
為杜絕此類案件再次發(fā)生,防止國有資產(chǎn)流失,滕州市檢察院目前已派出預防部門檢察官引導相關單位對黃友亮案進行反思,進一步提升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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